作者: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来源:中国研硕网 上传时间:2019-09-10 15:16:45
第一条 为贯彻终身教育理念,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多渠道培养造就高层次人才,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我校有权并已授予过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或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与同专业在校研究生一致。
第四条 申请硕士学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人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
(二)近五年内申请人应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其成绩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至少有1篇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且作者署名前二名;
2.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1部;
3.获科学技术或社会科学成果奖;
4.至少有1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5.与申请人工作岗位直接相关的其它成绩(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资格审查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申请,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其申请学位资格进行审查。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学位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内获得学位者,应提供由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境)外获得学位者,应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位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在工作中做出成绩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有关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审查合格人员登记备案后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学位申请人及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时将相关信息在研究生院网站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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