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来源:中国研硕网 上传时间:2019-10-28 12:03:3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各研究生招生单位:
研究生考试招生是国家选拔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关系广大考生切身利益,关系教育公平,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研究生招生单位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研究生考试招生改革,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严格监管的考试招生制度体系不断完善,但仍出现了个别招生单位和人员违规违纪现象,反映出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政策规定不落实、制度机制不健全、组织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各地各招生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敏感性,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始终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根本标准,牢固树立“考试招生也是育人”的理念,坚持“择优录取、宁缺毋滥”原则,进一步提高考试招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确保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公正。
一、严格考试组织管理,维护教育公平公正
考试安全是教育公平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考试安全就没有教育公平,容不得半点马虎和闪失。各地各招生单位要把维护考试安全作为一项重要政治责任,牢牢守住考试安全这条底线。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主导作用,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形成统筹有力、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工作合力,为实现研究生考试招生安全平稳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要严格落实试卷安全保密、考场监督管理等制度要求,确保试题试卷安全,考场秩序井然。要强化考试环境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各类涉考违法违规行为。
自命题考试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挥招生单位招生自主权、体现办学特色和科学选才的重要机制。招生单位作为自命题工作的组织管理主体,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自命题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学校层面对自命题工作进行统筹和推进,坚决杜绝简单下放、层层转交。要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对标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本单位自命题工作规范,扎紧制度笼子,防止出现命题制卷错误和失泄密情况。自命题各科目必须成立2人以上的命题小组,命题小组人员名单须报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严格审核,命题组长要对试卷内容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命题不出差错。试卷印制、封装过程要有专人监督,认真核对,严防错装漏装。鼓励招生单位选用统考科目试卷。使用自命题试卷的一般应按一级学科命题,并大力推进题库命题。试卷评阅要严格执行考生个人信息密封、多人分题评阅、评卷场所集中封闭管理等要求,确保评卷统分客观准确。要选派政治过硬、品行优良、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人员承担命题、评卷工作,并加强相关人员培训,切实提高其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业务能力。要切实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制,所有命题、评卷等涉密人员必须签订《保密责任书》。
二、切实规范复试工作,强化能力素质考核
复试工作是研究生考试招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选拔质量的重要环节。要加强对学生的全面考查和综合评价,既要注重学业知识考核,也要加强对考生专业能力素质和科研创新潜质的考查,既要注重学生的考试成绩,也要注重学生的一贯表现。要进一步完善复试工作制度机制,加强复试工作规范管理,确保择优选拔、公平公正。复试工作办法须由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提前公布。招生单位应统一制定复试小组工作基本规范,复试小组一般不少于5人,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要交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复试全程要录音录像。招生单位要制定复试工作人员遴选、培训办法和行为规范,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要对所有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要充分发挥和规范导师作用,明确招生导师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要求。
三、加强调剂工作管理,提升招生服务水平
调剂工作是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满足考生志愿选择、保障考生权益的重要渠道。招生单位要规范调剂工作程序,提升服务质量,确保择优选拔。招生单位接收调剂考生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招生单位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确定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不得简单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招生单位要坚持以考生为中心,提前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和本单位网站公布调剂工作办法,精准发布调剂要求,防止考生盲目报考。要在政策规定的时间内尽可能缩短考生调剂等待时间。要及时解答考生咨询,确保信息沟通畅通。
四、坚持择优录取,确保招生质量
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规模。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按单位、行业、地域、学校层次类别等限定生源范围,也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条件。
五、深入落实信息公开,确保招生工作规范透明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应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招生单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招生章程、招生政策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分专业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等信息。所有拟录取名单由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统一公开,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对本地区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对招生单位上报公开的信息要认真审核。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要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招生单位是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要亲自把关、亲自协调、亲自督查,慎而又慎、细而又细、实而又实做好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坚决杜绝草率大意、粗糙行事。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有人事变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应及时调整。各招生单位应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是监管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招生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负领导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教育部将把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纳入国家教育督导范畴,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本地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中的问题,特别是多发性、趋势性的问题要及早发现、及早纠正。对考试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发现一起、严查一起,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绝不姑息。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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